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鼓励信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和措施,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产业项目给予重点扶持。

本市鼓励信息产业风险投资,吸纳境内外资金投资本市信息产业。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