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市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编制本部门、本地区的信息化规划,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