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应当进入招标投标交易市场开标的招标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招标投标交易市场与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