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作业设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二)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人员应当经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具备上述条件擅自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