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一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是指对人身财产安全可能造成损害的农业机械,包括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机动植保机械、机动脱粒机、饲料粉碎机、插秧机、铡草机、微耕机等。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