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产、销售和维修第十一条有效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农业机械销售服务体系,保证零配件供应,依法履行修理、更换、退货义务。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因农业机械或者零配件质量问题给使用者、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