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继续教育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和对本地区紧缺人才的继续教育经费,由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专项申请,经批准后专款专用。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继续教育经费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专业技术人员经单位批准脱产学习的,脱产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受影响,其学习费用根据单位条件可以由单位全部负担,也可以由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合理分担。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