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十条有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和对本地区紧缺人才的继续教育经费,由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专项申请,经批准后专款专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继续教育经费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专业技术人员经单位批准脱产学习的,脱产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受影响,其学习费用根据单位条件可以由单位全部负担,也可以由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合理分担。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