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公安机关主管本市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

建设、质量监督、工商、进出口商品检验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