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第三条已修改公安机关主管本市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建设、质量监督、工商、进出口商品检验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