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
法规
部门文件
关于
中文
English
天津市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侵犯他人的隐私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三条
回到全文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