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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已修改
从事技防系统设计、安装、维修的单位,应当在取得工商登记后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备案。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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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