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擅自迁移、拆除历史风貌建筑的,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