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的消防设施、通道,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予以完善、疏通;确实无法达到现行消防技术规范的,应当由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消防机构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措施。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