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章 社区物业管理与旧住宅区物业管理/第一节 社区物业管理第八十八条已修改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经营单位、建设单位之间因物业管理发生争议的,应当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联席会议申请调解,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第八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