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与业主自治管理/第四节 业主自治管理第五十六条已修改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对物业的使用、管理、业主公共利益、业主的权利义务、物业服务费的收交方式、违反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作出规定。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对拒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由业主委员会督促其交纳,并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