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第一节 业主大会筹备组第二十九条已修改符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三十日内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组由七人以上单数组成,由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等派员组成,其中业主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其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书面公告。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