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建设单位应当自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与相关专业经营单位办理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接收管理手续,并协助物业买受人与相关专业经营单位分别签订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服务合同。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