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第三节 前期物业管理与物业交付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建设单位应当自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与相关专业经营单位办理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接收管理手续,并协助物业买受人与相关专业经营单位分别签订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服务合同。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