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治管理,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及相关秩序的活动。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