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本条例实施前建设的住宅小区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由业主大会决定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