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第二节 配套建筑与设施设备第十七条已修改本条例实施前建设的住宅小区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由业主大会决定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