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出海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边防机关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申领出海边防证件的;

(二)进行更新改造或者改变用途、买卖、转让、租借、报废、灭失,未按照规定向公安边防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