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省海域内停泊、航行和作业的各类船舶的边防治安管理。军用船舶、公务船舶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其他船舶除外。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