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在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内,不得新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供热管网覆盖前已建成使用的分散燃煤供热锅炉,由供热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计划,限期停止使用,并将供热系统接入供热管网。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