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供热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已修改新城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供热专项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6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