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供热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三十三条已修改供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对高温高压等重要供热设施,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供热企业应当对其负责管理的供热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证其安全稳定运行。检查和维护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6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