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城市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具备供热条件的新建住宅小区,热用户达到百分之四十八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供热;热用户未达到百分之四十八的,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与供热企业协商供热。

用热管理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