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供热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城市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具备供热条件的新建住宅小区,热用户达到百分之四十八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供热;热用户未达到百分之四十八的,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与供热企业协商供热。用热管理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6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