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供热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六条已修改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连续、稳定供热。供热企业进行年度供热设施检修,应当避开采暖期,并提前十五日通知相关热用户。在采暖期内,因特殊原因需要连续停止供热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供热企业应当提前二日通知热用户;因突发事故不能正常供热的,供热企业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并通知受影响区域的热用户,同时向供热主管部门报告;连续停止供热二十四小时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依据停供时间减收相应费用。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6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