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消防条例/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第九条已修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下列工作:(一)配备消防工作人员,明确职责,落实消防安全措施;(二)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社区)委员会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三)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组织、指导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多产权建筑业主和使用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四)协助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五)组织或者协助处理火灾事故善后工作。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