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消防条例/第五章 灭火救援第四十八条已修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灭火救援的紧急需要,及时组织人员,调集所需物资。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以及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灭火救援所损耗的物资,由火灾发生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开发区管理机构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