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管理机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