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相关人员应当具备与岗位职责相适应的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