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废止

旗县以上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有计划地开展技术培训和专业进修,不断提高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能力,每年培训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时间不得少于15天。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