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三章 农业技术的推广与应用第十九条已废止推广农业技术,必须在推广地区进行试验、示范证明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经旗县级以上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组织审定后,方可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或者采取欺诈的方式推广农业技术,也不得推广未经试验、示范、审定的农业技术。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