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国家重要水文测站的设立和调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批准。其他国家基本水文测站的设立和调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备案。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