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文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现代化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水文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培养水文科技人才。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3月22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