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现代化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水文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培养水文科技人才。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