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编制重要规划、进行重点项目建设和水资源管理等使用的水文监测资料实行审查制度。具体审查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