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文条例/第三章 水文监测与情报预报第十二条已修改从事水文监测的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水文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保证监测质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漏报、迟报、错报、瞒报水文监测数据,不得伪造水文监测资料。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3月22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