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五条已修改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5至7人组成,具体人数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根据居民委员会的规模大小确定。多民族居住地区,居民委员会应有少数民族的成员。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