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专利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废止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参与向社会推荐专利产品等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