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自治区、设区的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查处下列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一)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号的;
(二)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
(三)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
(四)仿造或者变造他人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
(五)其他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