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工作机制,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