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补充、更新、拓展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完善知识结构,提高综合素质,增强创新能力的教育。

继续教育中的学历教育、教师的培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