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二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适用本条例。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继续教育,依照本条例执行。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