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适用本条例。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继续教育,依照本条例执行。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