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开展继续教育活动需要收取相关费用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价格、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或者备案。

禁止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和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在继续教育活动中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取费用或者摊派财物。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