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十三条有效高等院校和依法取得办学资格的科研院所、社会团体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可以发挥自身优势,面向社会开展相关专业的继续教育活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等竞争方式选择本系统、本行业的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并对其教学活动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