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以50元罚款;违反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的,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以20元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