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修改

本省依法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设立、资金来源、使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