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章 机动车和驾驶人第十一条已修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和规定的项目、方法进行。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前,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记录未接受处理的,应当先行接受处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