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已废止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信访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8月11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