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七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可以将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招标投标、工程抗震、工程造价等事项委托给相应的机构具体实施。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