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已修改

发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按照工程性质将合同报建设、交通、水利、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备案。依法变更合同或者签订补充协议的,应当报原备案机关备案。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