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七章 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第五十一条已修改推行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施工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拖欠务工人员工资报酬。施工单位应当依法为本单位的全部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